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08年7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1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冀BO****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线迁西县***镇卫生院路段时,因避让道路右侧行人,加速并急打方向,逆向驶入道路南侧,将停放在路边的冀BD****小型面包车及路灯刮撞,将路边行人魏某某撞飞当场死亡,于某某被掉落路灯砸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于2019年9月19日17时许,在他人劝说下,被告人刘某某到迁西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迁西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某某的小型轿车;
2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 张某某、李某某、齐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5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6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7 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
8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鉴定书;
9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0 迁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连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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