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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4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13时56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途径湘乡市金石镇041县道12公里加110米地段与行人彭某某相撞,造成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刘某某和彭某某受伤,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发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州市其女儿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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