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认罪认罚)
万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C8****小车行驶至万载县**镇**村**组路段时刮碰到行人崔某某,造成翟某某当场死亡及赣C8**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请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死亡证明、赔偿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痕检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其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载县**镇**村,联系电话:1347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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