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高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路**号**幢102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镜湖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第五小学门前西侧时,将自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谭万云撞倒,造成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某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刘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