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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庄**村028,现住址××××××。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斌,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涡阳县**镇**庄**村南十字路口路段,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被害人刘某乙(2017年5月3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4日,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3416211202000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等多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晓梅

检察官助理:于小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松林行政村孙庄自然村028。

2.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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