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住焦作市马村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同年7月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H*****号货车经焦作市马村区云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安路039号线杆处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并碾轧,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打电话报警。经认定:刘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颈椎骨折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责任认定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赵秋叶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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