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检审监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部经理,住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系原案被害人。
代理律师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代理律师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诉人刘某甲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以应当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乙以其经营北京市**旅行社为名,通过伪造与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合作协议、假借做机票代理业务的手段,骗取李某某、刘某甲投资款500余万元用于还其高利贷。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正确。申诉人刘某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