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7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6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座**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X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湾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6mg/l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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