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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富强)(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F号的中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西塔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在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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