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30分许,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2白色帝豪小型轿车,从靖边县南关东街与教堂巷丁字路口附近王三烧烤店门前路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南关东街、教堂巷由北向南行驶至教堂巷城南美居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7.3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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