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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汤阴县,住**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07月0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22时40分许,在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南50米处,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E****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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