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红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运货车,沿兴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市兴中路与东海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洋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06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