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现住成武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轿车沿X037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附近处,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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