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3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零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2****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门下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