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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2041991********,中专文化程度,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栋**号(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栋**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0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新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华路相交路口附近时,与郑力帆驾驶的新J*****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驶离现场,被家中抓获,白碱滩交警大队民警带其至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69.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驾驶并造成事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成卫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369050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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