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6号红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镇生地畔贾某某家出发,准备去东坑镇送亲戚,由东向西行驶了三四公里,行驶至靖边县东坑镇距东坑中学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体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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