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现住广灵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路口东600米处时,与对向驶来的柳某某驾驶的晋B****5、晋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74mg/100m1。2019年11月5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柳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晓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362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