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苏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镇**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孔桥路口时,遇交警执勤,刘某某为逃避检查下车逃跑,后被交警查获。经对刘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1±6.8mg/100ml。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表现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19]6251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刘某某及采血过程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