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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重骑”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沿204省道行驶,准备驶往同村家中,行至杨家湾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后方赵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刮擦,赵某某报警后被查获。经认定当事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在此事故无责任。

经鉴定:刘某某体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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