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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淮北市烈山区009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35濉唐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处,因操作失误,车辆冲出道路,撞上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之外的皖******大众牌轿车后,皖******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侧翻。2020年2月3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05mg/100ml。同年2月7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2日,刘某某与周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23303元,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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