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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号,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广州****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6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自碧莲小区门口驶入碧莲小区时,与在院内停放的豫H**小型轿车、豫HX**小型轿车、豫H4**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时,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因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值为189.4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查,碧莲小区为开放性小区。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与三名被撞车辆车主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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