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汉族,大专文化,住邓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号。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沿邓州市三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三贤路与雷锋路交叉口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3.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马某某(已判刑)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网上逃犯杨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以及二次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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