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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8********,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住:曲靖市马龙区**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昆高速K2235+600M南海子收费站被民警检查,发现驾驶人刘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90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且醉酒驾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波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家中(联系方式:1592478****)

卷宗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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