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77********,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公司**,,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7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黑A****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房区**街,实施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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