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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4********,汉族,专科文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0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5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十里岗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0.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5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驾驶室VIN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车辆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等;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4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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