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路**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2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长风街行驶至长风东街、枣园东路往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0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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