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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5********,汉族,大专文化自主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双桥区****号楼**单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2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AW***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处被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执法时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相对较低,且主观恶性小,又系初犯,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因素,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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