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8********,汉族,中技文化程度,山海关区**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家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4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山海关区东水关立交桥环岛南侧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6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无违法犯罪经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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