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高新区吴店镇花乡生态园西约3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的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7.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理化检验报告书;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艳婕
检察官助理 马尚彪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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