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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下午7时许至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南镇方向往群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50国道蓬南镇三台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在地。次日凌晨0时许被巡逻的蓬南交警中队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蓬南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2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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