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别墅区**排**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艳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河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向南路段时,被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雷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别墅区**排**号,联系电话:151091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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