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西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因赌博于2010年8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上23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经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焦辉路“焦北王记烤鸡翅”饭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14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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