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AL****号小型轿车经过**路高架桥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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