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住第七师137团**连**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乌尔禾区“遇见蓉城”餐厅饮酒后,驾驶停放在餐厅门前石缘路边停车位上的“新J****”长城牌轻型货车倒车,将路灯撞倒。经鉴定,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08mg/100ml。事后,刘某某已赔偿其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毒物检验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刘恩华赔偿事故损失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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