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7********,汉族,小学,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8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钱江牌精通天马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宁条梁镇农贸市场韩克云家出发,行驶至农贸市场院内一个卖菜的小摊边时与卖菜的摊主朱益龙发生争执,被卖菜的摊主朱益龙举报,然后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证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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