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31965********,汉族,小学,****的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村**楼**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0时4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J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中**电器对开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一辆桂M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昏迷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马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村**楼**座**号,联系电话1533834****;
2. 卷宗二册、光碟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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