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3********,仡佬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粤X2****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道**号,联系电话1392486****、1781987****;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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