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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承德市平泉市****号楼**单元**,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0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1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冀HV***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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