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西剑、赵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捡拾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姓名祝某,驾驶证号370982197511128030,准驾车型A2),后通过更换驾驶证照片的方式变造该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月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蒙阴县常路镇台庄村路段时遇交警检查,其向交警出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测试,被告人刘某某酒精含量为20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其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蒙阴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时主动交代了其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祝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驾驶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在接受处理暂扣驾驶证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到相关社区参加矫正,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驾驶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立远

书记员: 高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