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出生地四川省**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县**路**号,现住址**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收购香梨为由,利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新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贷款7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七个月。2014年9月11日,刘某某收到市商行款项700000元。贷款到期后,因刘某某未能偿还贷款,经库尔勒市商业银行向刘某某、**担保公司催收后,刘某某拒不偿还贷款。后经**担保公司核实,发现刘某某提供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系伪造,于2015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9月18日,**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刘某某的保证人向市商行连本带息偿还758115.87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某某向**担保公司退赔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数额达7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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