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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12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孟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孟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山东省禹城市新希望六和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称禹城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商品猪养殖合同,禹城公司将猪苗委托给刘某某养殖,刘某某按合同约定获取受托养殖的代养费。合同约定,猪只出现死亡、淘汰、疫病等异常情况,刘某某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向禹城公司的管理员报告并经管理员现场确认。2019年7月2日,刘某某由禹城公司进猪苗880头,在中留舍村的南、北两个猪舍内养殖,两个猪舍相距500米左右,南面猪舍放养430头,北面猪舍放养450头。2019年12月27日公司回收猪只时,南北两个猪舍内只剩余猪298头,比放养的880头少了582头,据刘某某称这582头猪只系病死,但刘某某只按约定上报禹城公司并拍照存档32头,有550头猪既未按规定上报畜牧部门,也未按约定上报禹城公司并拍照存档,刘某某自称已私自掩埋,但在其提供的掩埋处只发现不到10只病死猪。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某实际将470余头猪分别卖给刘某乙、孙某某、苗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周某某等人,其获得购猪款共计人民币227.9370万元,其代养费共计人民币17.6649万元,刘某某诈骗共计人民币210.2721万元。

2020年8月4日刘某某在其养猪场内被孟村县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孟村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商品猪养殖合同、饲料借条、提货单、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刘某丙、赵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孙某某、苗某某、刘某己、刘某更、周某某、闫某某、刘某辛、李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孟村县看守所;

2、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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