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滕州市**镇**村村北胡山半山腰处上坟烧纸时,致使该山有林地被引燃。经鉴定,滕州市**镇**村村北火车道北胡山现场整体火场过火面积3.74公顷,其中过火现场中有林地面积为3.74公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任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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