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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1954********,汉族,农民,文盲,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镇**村委**组**村,因涉嫌失火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会泽县**镇**村委**组**村窑泥地巴沟自家地里烧杂草,同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确定该火盘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余火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会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59公顷,总损失139.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坦白,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3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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