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4********,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村“****”山中栽种花生时,在土中焚烧茅草作草木灰,因突刮大风,将焚烧的茅草火苗吹到周围另外的茅草上,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段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1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5亩,其余176亩为荒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请求对刘某某从宽处理的报告;2.证人证言:文某甲、陈某某、文某乙、文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刘某某获得了火灾受损村民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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