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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国青城小区核酸检测点因排队问题与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韩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因民警制止刘某某离开,刘某某捡起一块砖头打到民警的左侧大臂位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民警韩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医院急诊病志及检查报告单;

2. 证人滕某某、周某、王某某、于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市民核酸检测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鹏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7245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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