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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街**号。因犯放火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于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1日被**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0日被**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街**号。因打架斗殴,于2013年2月18日被**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经共谋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济宁**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内,共同盗窃马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七组28块电动车电瓶,并将赃物转移至**小区西侧**路路西的绿化带附近藏匿,后刘某某、孙某某再次返回该小区盗窃电瓶时被当场抓获。经济宁市****中心鉴定,该批电瓶被盗时的价值为人民币2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郑某某、文某某、邬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天慧

检察官助理:袭晓月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孙某某1**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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