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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振华)(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文盲,罗庄区人,住罗庄区**村**号。2019年3月3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罗庄区高都街道肖庄村的刘瑞山、罗庄区册山街道唐沙沟村的刘守佩(刘瑞山的岳父,2008年病亡)两人为发泄情绪,报复他人,经事先预谋后,伙同其他五名帮凶,雇佣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将刘某某(刘瑞山亲五叔)从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集市劫持到**街道**村一偏僻地段后,使用木棍及拳打脚踢等方式多次击打刘某某,致刘某某轻伤。案发后,刘瑞山、刘守佩等人逃匿。2003年2月10日,刘某某与刘瑞山、刘守珮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刘瑞山、刘守珮等人赔偿刘某某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刘某某不再追究刘瑞山、刘守珮等人的法律责任。2011年前后,刘某某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追究刘瑞山等人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上访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公安机关已多次向其明确,其要求重新追究于法无据。

2017年3月12日、4月10日,刘某某先后两次去北京非访。同年4月14日,刘某某因去北京非访,扰乱单位秩序,被罗庄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6月17日,刘某某因再次去北京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同年的9月3日被罗庄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7年10月27日,为解决刘某某生活困难、身体有病的实际问题,促使其息诉罢访,思想转化,保持社会持续稳定,高都街道给予刘某某医疗及生活困难救助4万元,刘某某保证不再到各地各级各部门上访。

2019年1月16日,刘某某违背自己做出的“不再到各级各部门上访”的书面承诺,再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19年3月27日,刘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当地警方查获后,由村干部劝返接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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