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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5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陌坡乡**村赵*。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7年3月底至4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赵某某、赵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六人均已起诉)、刘某某等人,煽动同村村民三四十人,以**高速项目征用*庄自然村耕地补偿款未发放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在高速施工方修好的施工便道上堆大石头、挖沟、停电动车和站在施工机车辆前等方式阻拦运料车辆通行,持续时间近20日,期间辱骂施工方的工长和技术员,并多次扣押施工方车辆,严重影响施工车辆正常通行,及**高速项目正常施工,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社旗县陌陂乡赵庄村及附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赵某某、赵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阻拦施工时影响了村民务工为由,无理要求村委及**高速项目部补偿误工费,并组织村民多次到省、县信访部门上访,施工方及陌陂乡政府、张庄村委多次协调无果,为了工程顺利进展,迫于压力, 2017年5月18日,在陌陂镇张庄村支书闫某某家中,闫某某垫付给刘某某、赵某某等人25000元“误工费”,刘某某、赵某某拿到此25000元现金后,向闫某某出具25000元借条一份,刘某某领走15000元,张某某5000元,赵某5000元。恢复施工后**高速项目部支付给闫某某25000元补偿款。案发后,刘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2日退缴赃款2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参与阻拦施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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