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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36年****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41936********汉族,文盲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本村村委会未能解决其三儿媳张某某与本村另一户人家的土地纠纷问题。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张某某、二儿子彭某某在本村村西修路施工过程中,无故多次阻止修路施工,导致工程停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彭某某赔偿了受害施工方的损失,取得了受害施工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系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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