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401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退回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村家中利用“朋友局”APP软件组建亲友圈(昵称:****),拉拢参赌人员加入亲友圈。刘某某在朋友局内通过充值1000元抵2000个元宝向郑某某(已起诉)购买元宝,后利用元宝开设虚拟房间,供“亲友圈”内的好友打麻将赌博。每局结束后,赢家或输家将战绩图发给刘某某。刘某某每开设一个房间收取房间费5元获利,获利由刘某某和郑某某均分。截止案发,上述朋友局共获利58808元(刘某某、郑某某各分29404元)。
2019年5月22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村将刘某某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同案犯郑某某供述;
3. 证人刘某甲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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